(2015)雨执字第02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长沙瑞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莫光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瑞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莫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00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瑞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火星大道大塘村仁和雨花家园水木苑9栋103房。法定代表人邹永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皓,经理。被执行人莫光辉,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瑞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莫光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莫光辉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瑞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8850元,违约金16450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77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负担案件受理费33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98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莫光辉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4208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莫光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