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骆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委托代理人:万长平,齐河县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上诉人骆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骆某减半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