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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8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马成海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