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邱新上与固安县门铁营村慧杰养殖厂、固安县喜来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新上,固安县门铁营村慧杰养殖厂,固安县喜来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28-1号原告邱新上,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固安县门铁营村慧杰养殖厂,厂址:固安县牛驼镇。负责人李月杰,该厂厂长。被告固安县喜来迦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牛驼镇。法定代表人李月杰,该公司经理。原告邱新上诉被告固安县门铁营村慧杰养殖厂、固安县喜来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新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新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邱新上承担。审判员 余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国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