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083号黄玲与XX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083号申请执行人黄玲,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XX秀,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黄玲诉被告XX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64号及(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XX秀未能按时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依黄玲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佛三法执字第2083-1号执行裁定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E×××××号小型汽车一辆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绿湖爱伦堡花园四区20号601房(房产证号:04××75)。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就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