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永胜与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胜,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40号原告:杨永胜,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组织机构代码15022145-8。法定代表人:裴全保,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四通大厦6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7705524-1。负责人:许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贵清,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095943-X。负责人:张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胜诉被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依法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杨永胜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