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北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黎华文、褚乃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黎华文,褚乃稳,李文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6号。负责人粟振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颜瑞高,该分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聚才,该分行高级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黎华文。被执行人褚乃稳。被执行人李文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黎华文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895.28元及利息,褚乃稳、李文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93元,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黎华文、褚乃稳、李文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华文、褚乃稳、李文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黎华文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意见时,其同意本院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另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另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凤富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信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