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0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1983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椒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月27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27日因盗窃被黄岩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6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椒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08年5月3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6月3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菊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某在临海市涌泉镇菜场南大门窃得倪某停放的脚踏三轮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80元。2015年3月5日,被告人林某在涌泉镇菜场内西南角窃得尹某甲停放的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30元。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林某在涌泉镇后泾华友超市门口窃得黄某停放的脚踏三轮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70元。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林某在涌泉镇菜场公厕门口窃得尹某乙停放的脚踏三轮车一辆。当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尹某甲、倪某、尹某乙、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