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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艳与崔晓宏、刘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148-1号申请执行人孙艳,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纪辉。被执行人崔晓宏(崔正好),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现华,女,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利华,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与被执行人崔晓宏、刘现华、田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晓宏(崔正好)皖S×××××号起亚牌小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孙艳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晓宏(崔正好)皖S×××××号起亚牌小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晓宏(崔正好)皖S×××××号起亚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冯 华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