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道足与赖志录、赖志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道足,赖志录,赖志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郑道足。被执行人:赖志录。被执行人:赖志省,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桥下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7090405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郑道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志录、赖志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志录、赖志省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赖志录、赖志省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