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工作忙,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