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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民初字第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傅林凤与袁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林凤,袁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632号原告傅林凤。被告袁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林凤诉被告袁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傅林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林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