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衢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戴海杭与洪争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衢保字第10-1号申请人戴海杭,个体。被申请人洪争峰,渔民。申请人戴海杭与被申请人洪争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洪争峰可得的浙岱渔06155号船2014年度柴油补助款4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戴海杭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洪争峰可得的浙岱渔06155号船2014年度柴油补助款4万元。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戴海杭负担。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美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