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丽芳与杨家权、杨谚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芳,杨家权,杨谚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511号原告:何丽芳,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丁涛、黄子睿,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权,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杨谚初,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芳诉被告杨家权、杨谚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的起诉,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限定期内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