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安全与重庆市互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全,重庆市互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739号原告张安全,男,1955年10月11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陈英琦,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互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园大道6号4单元8-3,组织机构代码59924342-X。法定代表人刘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萍,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全诉被告重庆市互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全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安全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