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铁军与蒋文武、罗红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铁军,蒋文武,罗红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朱铁军,男,汉族,系株洲芦淞区广诚洗水厂经营者,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建平,系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军,系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文武,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罗红连,女,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铁军诉被告蒋文武、罗红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铁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铁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财产保全费1240元,共计人民币28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