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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杜朝朝与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71-2号申请执行人杜朝朝,男,汉族,咸阳市秦都区人。被执行人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杜朝朝与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朝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970元。二、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朝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字第003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