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彭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桂花、冯俊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彭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俊勇,何桂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启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桂花,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冯俊勇,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桂花、冯俊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桂花、冯俊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彭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桂花、冯俊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朱忠燕人民陪审员 谭孝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