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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强支行与孟海兵、杨新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强支行,孟海兵,杨新靖,陈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强支行,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方强小街伍龙路73号。负责人徐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华、葛爱萍,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孟海兵。被执行人杨新靖。被执行人陈凤云。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强支行(以下简称方强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海兵、杨新靖、陈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大三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海兵、杨新靖、陈凤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强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孟海兵、杨新靖、陈凤云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强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三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