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武卫贤与蒋小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卫贤,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544号申请执行人武卫贤,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陈菊香(武卫贤之妻),女,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张士家。被执行人蒋小明,男,1955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卫贤与被执行人蒋小明(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39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无工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34.56元,拟对由申请执行人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苏启来舟518号”普通货船予以评估、拍卖。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