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勇与时均喜、梁昌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均喜,李勇,梁昌华,李厚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均喜。委托代理人:孟洪祥,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王东伟,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昌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厚美。上诉人时均喜因与被上诉人李勇、李厚美、梁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蓝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