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终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洪家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洪家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张树,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家木,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家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确认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徐苑效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星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