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应强诉被告湘乡市民政局、第三人何叶撤销颁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应强,湘乡市民政局,何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法行初字第35号原告苏应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湘乡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刘鹤群,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林,该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何叶,又名黎再何,女,汉族。原告苏应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第三人何叶于1999年6月10日在被告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的字号为湘湘字第991538号的结婚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工作人员到原告娘家进行了调查,获得了其真实的信息资料,原告因此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艺林审 判 员 成小南人民陪审员 李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