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霞、曹金付与曹金付、王传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霞,曹金付,王传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58号原告:袁霞。被告:曹金付。被告:王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霞与被告曹金付、王传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霞负担。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