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伟鸿与被执行人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鸿,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186号申请执行人陈伟鸿,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23号之5#719,组织机构代码:68525700-0。法定代表人刘鄂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59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7.7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