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灯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恩福与刘丽、张景浩、张英芹、张渤杭、张紫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福,刘丽,张景浩,张英芹,张渤杭,张紫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王恩福被执行人:刘丽被执行人:张景浩被执行人:张英芹被执行人:张渤杭被执行人:张紫晗申请执行人王恩福与被执行人刘丽张景浩张英芹张渤杭张紫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灯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所有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处理后共同参与分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尚欠2023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何永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