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34-35楼。负责人刘波,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王锡山,该公司董事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的荆仲裁字(2008)第3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请求将该案指定本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110号执行案指定由本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张守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震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