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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红娟与殷国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714号原告张红娟。被告殷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娟诉被告殷国良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