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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耿玉玲与林莉、张艳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玲,林莉,张艳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808号原告耿玉玲。委托代理人万淑芬,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莉。被告张艳霞。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林鸿梅。原告耿玉玲与被告林莉、张艳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