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焦荣球与焦换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28号原告焦荣球,男。委托代理人焦朝伟,女,系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田茹,系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换亭,男。委托代理人焦朝青,男,系被告儿子。委托代理人张书娟,女,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荣球与被告焦换亭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荣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