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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焦荣球与焦换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28号原告焦荣球,男。委托代理人焦朝伟,女,系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田茹,系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换亭,男。委托代理人焦朝青,男,系被告儿子。委托代理人张书娟,女,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荣球与被告焦换亭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荣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