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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玉兰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玉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626号原告芦玉兰,女,1945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华维,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波,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邹功富,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玉兰因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核发的京建宣拆许字[2009]第1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为2009年6月25日至2010年6月25日,以下简称106号拆迁许可证),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所作京建复字[2015]18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以下简称181号复议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王建强认为106号拆迁许可证违法向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7月20日,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宣行初字第2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王建强的诉讼请求。王建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2011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行终字第31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另查,原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8月25日核发了106号拆迁许可证。再查,原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0日更名为北京市宣武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2010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北京市原西城区与原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原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西城区的行政区域。为保证过渡期内各项政府职能平稳、有序行使,原北京市宣武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房屋拆迁管理职责暂由新成立的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行使。2012年8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西政办发[2012]19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原北京市宣武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职责划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芦玉兰要求撤销的106号拆迁许可证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羁束,对于芦玉兰的起诉,本院依法应裁定驳回。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芦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芦玉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茜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