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76号原告:马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冷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