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强强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强强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周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839号原告重庆市强强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2号长乐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68391204。法定代表人刘燕,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胜洪,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菊,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严,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强强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强公司)与被告周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严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要求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强强公司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周严于2011年6月1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并要求被告周严向其支付培训费99840元、违约金20000元。审查中,原告强强公司提交了2011年6月1日其与被告周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载明:被告周严将车牌号为渝A65**学车辆挂靠在强强公司名下经营;被告周严应向原告强强公司缴纳管理费、学科费、考试费、运管费、红十字费等费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署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署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2号长乐楼9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车辆挂靠合同》中协议约定由合同签署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应属有效。故根据双方约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周严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严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