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淑海与被告谭继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68号原告曹某被告谭某原告曹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迎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4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长女曹宇鑫(2001年6月15日生)、次女曹圣鑫(2007年12月25日生)。婚初夫妻较好,近三年来,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与我和我的母亲发生争吵,如今我们感情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两个女儿归我抚养;共同财产座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路14号楼2单元602室楼房一户依法分割。被告谭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曹宇鑫(2001年6月15日生)、次女曹圣鑫(2007年12月25日生)。婚初夫妻较好,近年来由于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夫妻双方产生一些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五年,并育有二女,可见感情基础较好,尽管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一些矛盾,致使夫妻之间感情有所疏远,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希望能与原告和好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本院认为应给彼此一个和解的机会。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利益为重,相互宽容体谅,彼此多沟通,是能够组成一个幸福圆满的家庭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