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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凤娥与被告刘东锋、邵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娥,刘东锋,邵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61号原告:姜凤娥,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刘东锋,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邵影,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刘东锋,系刘东锋之妻。原告姜凤娥与被告刘东锋、邵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凤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东锋、邵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凤娥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刘东锋由其妻邵影担保,立据从原告姜凤娥处借款4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东锋还款40000元,邵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东锋、邵影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被告刘东锋由其妻邵影担保,立据从原告姜凤娥处借款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庭审中原告出示的原告身份证、2014年4月2日刘东锋出具、担保人邵影签字的借条一份,均具备作为定案依据的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告陈述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姜凤娥与被告刘东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内容明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担保人邵影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东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姜凤娥人民币40000元。被告邵影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枫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屈俊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