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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园诉蔡长玉、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园,蔡长玉,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009号申请执行人田园,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长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丹,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田园申请执行蔡长玉、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长玉名下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赵丹名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