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建利与遂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丽行初字第13号原告叶建利。委托代理人王兴华。委托代理人徐徐。被告遂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县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沈世山,代县长。委托代理人瞿成明,遂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建利因认为被告遂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按房改政策出售房屋及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建利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建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建利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民审 判 员 邹一峻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