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城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益阳与被告许寒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阳,许寒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337-1号原告刘益阳,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许寒明,女,汉族,XX年XX月XX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阳与被告许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许寒明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寒明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山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