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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林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林高,林业全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号。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高,男,汉族,1945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现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审被告:林业全,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高,原审被告林业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167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上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漫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