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素萍与马趁意、程秀丽、开封市千马酒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东豫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王素萍,女。委托代理王德星,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范柯,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趁意,男,1965年生。被告程秀丽,女,1964年生。被告开封市千马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趁意。被告开封市东豫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秀丽。本院在审理王素萍诉被告马趁意、程秀丽、开封市千马酒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东豫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邓丽英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