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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庆民与王志民、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民,王志民,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790-1号原告孙庆民,农民。被告王志民,农民。被告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大路口乡任楼村(蒙馆路北)。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泰山路43中油石化办公楼。原告孙庆民与被告王志民、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H×××××重型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H×××××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成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