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周某某民间���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295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雷某某、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40万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9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横执字第00144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周某某及其妻共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芹涧路115号幸福家园5幢2单元3层302号,所有权证号为0083429的房屋和西沙芹涧路115号幸福家园5幢1层43号,房产权证号为0083431的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