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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64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二区甲4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士益,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口头村村民委员会东200米194号。被执行人谢金霞,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1363号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谢金霞名下房屋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暂无履行能力,轮候查封谢金霞名下房屋需等待另一案的处理结果,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