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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兵荣与杨成学、金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兵荣,金涛,杨成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兵荣,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吴忠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涛,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吴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学,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吴忠市。委托代理人马海麒,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杨兵荣因与被上诉人杨成学、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4)吴利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兵荣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娟,被上诉人金涛,被上诉人杨成学的委托代理人马海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4)吴利民初字第1856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退还上诉人杨兵荣。审 判 长  马克军代理审判员  马 媛代理审判员  杨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