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卜彩芬、张利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被告:卜彩芬。被告:张利民。被告:张雪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卜彩芬、被告张利民、被告张雪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熊 婧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