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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周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波。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松根。被告:周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计2548元,由原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