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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鑫与邹传军、胡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邹传军,胡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523号原告黄鑫。委托代理人黄桂香。被告邹传军。被告胡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鑫诉被告邹传军、胡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830元,由原告黄鑫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张 余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