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荆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汪舒存要求宣告孙亚彬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淅荆民初字第116号申请人汪舒存,女,生于1983年。申请人汪舒存要求宣告孙亚彬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新发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汪舒存以其丈夫孙亚彬系台湾渔船“祥富春”号船员。2015年2月26日,“祥富春”号渔船在南纬43度25分,西经30度左右海域失去联系,经多方搜寻未发现该渔船踪迹,后经有关机关证明孙亚彬已不可能生存。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孙亚彬死亡。经审理查明:孙亚彬,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荆紫关镇码头村,身份证号:411323198608292131。与申请人汪舒存系夫妻关系。孙亚彬系台湾渔船“祥富春”号船员,该船于2015年1月20日从台湾高雄港出发前往西南大西洋捕鱼。2015年2月26日凌晨3点在南纬43度25分,西经30度左右海域失去联系。经过多方3个月的搜寻未果,并经有关机关证明,孙亚彬已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亚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亚彬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孙亚彬身份证、申请人汪舒存与孙亚彬结婚证、户口本、船舶海事报告书及中共南阳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关于协助处理台湾“祥富春”号渔船失联南阳籍船员理赔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孙亚彬自意外事故失踪至今仍无音讯,虽经多方寻找及本院公告找寻,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故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汪舒存作为孙亚彬的妻子,申请宣告孙亚彬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亚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新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