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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邦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邦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92号罪犯石邦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邦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进忠、王槐珍、彭光翠、刘羽、刘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石邦华不服,提起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31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石邦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邦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2.1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查,该犯狱内消费水平较低于一般消费水平。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邦华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邦华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