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朱安娜与周年华、王晓英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娜,周年华,王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朱安娜,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城县,汉族,博湖中学教师,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周年华,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王晓英,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博湖县。申请执行人朱安娜与被执行人周年华、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安娜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周年华每月给付案件款2500元,由于协议期限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8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朱安娜对被执行人周年华、王晓英享有40000元的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审 判 员 : 王 辉代理审判员 :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王 建 刚 关注公众号“”